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解放军环保局:
为促进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及时了解各地普查工作进展,现就污染源普查信息交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联络员。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充分重视普查工作的信息交流,指定一名专(兼)职普查工作信息联络员,负责定期撰写、采编和报送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请将确定的联络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具体内容见附件1),于7月8日前报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各省与市、县普查机构也应建立相应的普查信息联系协调制度,以便形成上下贯通、覆盖广泛的信息工作机制。
二、报送普查工作信息时限
在2007普查准备年内,普查工作信息实行月报。省级普查机构在每月5日前,将本地上月的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在2008全面普查年内,1-6月普查工作信息实行半月报,7-12月实行月报。报送内容、格式自定,实行一事一报和重大事项专报,鼓励各地将普查新情况、新问题等工作经验随时报送。
三、报送普查工作信息要求
普查工作信息须经普查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并传真到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同步将电子稿件通过网络传送到全国污染源普查网站的专用电子信箱:cpsc@sepa.gov.cn。
四、其他
各地普查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将列入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评比、考核范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省市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全国污染源普查网页辟有各地专栏,登载各地报送的普查工作信息。请及时浏览、掌握全国普查工作进展,借鉴各地普查工作经验。
联系人:潘文
联系电话及传真:84665177 , 84665183(传真)
电子信箱:pw719@sina.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15号信箱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